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我國城市公共交通能適應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使其站、場、廠等主要設施能根據規定要求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設計,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規劃的主要內容之一。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的設計應結合城市規劃合理布局,計劃用地,做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暢通安全、使用方便、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于我國城市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輪渡和出租汽車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站、場、廠。有軌電車、索道纜車的站、場、廠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4條 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我國現行的其它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車站和渡輪站
第一節 城市公共電、汽車首末站
第2.1.1條 首末站的規模按該線路所配營運車輛總數來確定。一般配車總數(折算為標準車)大于50輛的為大型站;26~50輛的為中型站;等于或小于25輛的為小型站。
第2.1.2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道路網的建設與發展應根據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和規劃,優先考慮首末站的設置,使其選擇在緊靠客流集散點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的同側。
第2.1.3條 首末站一般設置在周圍有一定空地,道路使用面積較富裕而人口又比較集中的居住區、商業區或文體中心附近,使一般乘客都在以該站為中心的350m半徑范圍內,其最遠的乘客應在700~800m半徑范圍內。在缺乏空地的地方,城市規劃部門應根據此要求利用建筑物優先安排設站。
第2.1.4條 首末站宜設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點附近較開闊的地方。這些集散點一般都在幾種公交線路的交叉點上。如火車站、碼頭、大型商場、分區中心、公園、體育館、劇院等。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條線路單獨設首末站,而宜設置幾條線路共用的交通樞紐站。不應在平交路口附近設置首末站。
第2.1.5條 在設置無軌電車的首末站時,應同時考慮車輛轉彎時的偏線距和架設觸線網的可能性;車輛特別集中的首末站要盡量靠近整流站,充分考慮電力供應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第2.1.6條 首末站在建站時必須保證在站內按最大鉸接車輛的回轉軌跡劃定足夠的回車道,道寬應不小于7m,在用地較困難的地方,城市規劃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應安排利用就近街道回車。
第2.1.7條 首末站必須建停車坪。停車坪在不用作夜間停車的情況下,首站用地面積應不小于該線路營運車輛全部車位面積的60%。
停車坪內要有明顯的車位標志、行駛方向標志及其它營運標志。
停車坪與回車道一起構成站內停車、行車、回車的整體。
第2.1.8條 首末站必須設有標志明顯、嚴格分隔開的入口和出口,其使用寬度應不小于標準車寬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車行道寬度小于14m時,進出口寬度應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線兩側各60°范圍內能清楚地看到站內或站外的車輛和行人。
第2.1.9條 首末站非鉸接車的出入口寬度應不小于7.5m。候車廊的建設規模,按廊寬3m規劃。廊邊應設置明顯的站牌標志和發車顯示裝置,夜間廊內應有燈光照明。
候車廊的建筑式樣、材料、顏色等各城市應根據本地的建筑特點統一設計建設,宜實用與外形美相結合。
第2.1.10條 首末站周圍宜安排綠化用地(包括死角及發展預留用地),其面積宜不小于該站總用地的15%。
第2.1.11條 首末站的建設規模應根據每條營運線路所配營運車輛的數量確定。規劃部門作城區的新建、改建、擴建規劃時,應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規劃用地。對位于城市邊緣或近郊的首末站宜結合用地條件適當放寬用地標準。
第2.1.12條 首末站的規劃用地面積宜按每輛標準車用地90~100m2計算。若該線路所配營運車輛少于10輛或者所劃用地屬于不夠方正或地貌高低錯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況之一時,宜乘以1.5以上的用地系數。
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內時,用房面積宜因地制宜。
首末站若用作夜間停車,其停車坪應按該線路營運車輛的全部車位面積計算。
第2.1.13條 為了確保首末站的建設規模,回車道(行車道)和候車廊的用地不包含在90~100m2的計算指標內,應按第2.1.6條、第2.1.9條要求另算后再加入站的用地面積中。
第2.1.14條 末站停車坪的大小按線路營運車輛車位面積的10%計算;末站生產、生活性建筑面積一般為首站建筑面積的12~15%。
若全線單程運行時間超過30min,則末站增加開水間、備餐間等建筑,全站建筑面積宜為首站的20%。
第2.1.15條 若首末站建加油設施,其用地應參照GBJ 67—84《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要求另行核算后加入,并按其要求建設。
第2.1.16條 車隊辦公用地應按所轄線路配備的營運車輛總數單獨進行計算(不含在首末站用地指標內),計算指標宜每輛標準車1m2。
第2.1.17條 樞紐站的建設必須統一規劃設計,其總平面布置應確保車輛按路線分道有序行駛;在電、汽車都有的樞紐站,應特別布置好電車的避讓線網和越車通道。
樞紐站的用地參照第2.1.2條因地制宜進行核算。城市規劃部門宜在樞紐站附近安排自行車停車處。
第二節 城市公共電、汽車中途站
第2.2.1條 中途站應設置在公共交通線路沿途所經過的各主要客流集散點上。城市規劃交通管理部門有責任為這些站點的設置提供方便。如所設站點與城市交通管理規則確有矛盾,妨礙交通,應協商調整。
第2.2.2條 中途站應沿街布置,站址宜選在能按要求完成車輛的停和通兩項任務的地方。
第2.2.3條 在路段上設置?空緯r,上、下行對稱的站點宜在道路平面上錯開,即叉位設站。其錯開距離宜不小于50m。在主干道上,快車道寬度大于或等于22m時也可不錯開。如果路旁綠帶較寬,宜采用港灣式中途站。
第2.2.4條 在交叉路口附近設置中途站時,一般設在過交叉口50m以外處。在大城市車輛較多的主干道上,宜設在100m以外處。
第2.2.5條 幾條公交線路重復經過同一路段時,其中途站宜合并。站的通行能力應與各條線路最大發車頻率的總和相適應。在并站的情況下,電、汽車不應共用同一?奎c;兩條以上電、汽車共用同一車站時,應有分開的?奎c,其最小間距宜不小于2~2.5倍標準車長;共用同一?奎c的線路宜不多于3條。
第2.2.6條 中途站的站距要合理選擇,平均站距宜在500~600m。市中心區站距宜選擇下限值;城市邊緣地區和郊區的站距宜選擇上限值;百萬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
第2.2.7條 公共交通的線路長度不宜過長或過短。其取值市區線路宜取該城市平均運距的二倍,市郊線路宜不大于其三倍。
第2.2.8條 一般中途站僅設候車廊,廊長宜不大于1.5~2倍標準車長,全寬宜不小于1.2m。
在客流較少的街道上設置中途站時,候車廊可適當縮小,廊長最小宜不小于5m。
第2.2.9條 單程運行在30min以上的較長線路上,線路中間的中途站、在市中心主要交通要道上設置的中途站或者在客流較多的地方設置的中途站,均宜設中間調度室。
第2.2.10條 中途站候車廊前必須劃定停車區。在大城市,線路行車間隔在3min以上時,停車區長度宜為一輛670型鉸接車車長加前后各5m的安全距離;線路行車間隔在3min以內時,停車區長度為兩輛670型鉸接車車長加車間距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離;若多線共站,停車區長度最多為三輛670型鉸接車車長加車間距5m和前后各5m的安全距離,停車區寬度一律為3.5m。
在中小城市,停車區的長度視所停主要車輛類型而定。通過該站的車型在兩種以上時,均按最大一種車型的車長計算停車區的長度。
第2.2.11條 在車行道寬度為10m以下的道路上設置中途站時,宜建避車道,即沿路緣處向人行道內成等腰梯形狀凹進應不小于2.5m,開凹長度應不小于22m(即17+5m)。在車輛較多、車速較高的干道上,凹進尺寸應不小于3m。
第2.2.12條 在設有隔離帶的40m以上寬的主干道上設置中途站時,可不建候車廊,城市規劃和市政道路部門應根據城市公交的需要,在隔離帶的開口處建候車站臺,站臺成長條形,平面尺寸長度應不小于二輛營運車同時?康拈L度,寬度應不小于2m,站臺宜高出地面0.20m。
若隔離帶較寬(3m以上)可減窄一段綠帶寬度,作為港灣式?空。減窄的一段,長度應不小于二輛營運車同時?康拈L度,寬度應不小于2.5m。
第三節 出租汽車營業站
第2.3.1條 出租汽車應在客流較大而又繁忙的火車站、航運和公路客運站、醫院、大型賓館、商業中心、文化娛樂和游覽活動中心、大型居住區和交通樞紐等地方設站。
第2.3.2條 營業站宜在半徑為1.5km的服務范圍內,在街頭設置若干呼叫出租汽車的專線電話,方便群眾就近日夜租車。
第2.3.3條 一般營業站的營業小轎車數在30輛以下;大型營業站在31~50輛。
其它類型車輛均按上海牌760型小轎車折算。
第2.3.4條 營業站的規劃用地宜按每輛車占地不小于32m2計算(其中,停車場用地宜不小于每輛車26m2,建筑用地宜不小于每輛車6m2)。
營業站的建筑項目一般包括:營業室、司機休息室、蒸飯茶水間、候車室、廁所等,每個項目的建筑面積據每個站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營業站的建筑式樣、色彩、風格應具有鮮明的地區及出租汽車特點。
第四節 渡輪站
第2.4.1條 城市公共客運輪渡碼頭簡稱渡輪站。渡輪站的選址要考慮岸線的建設條件和對兩岸道路的運行條件,并要有人流集散、設置回車、停車場、公交車站等條件,城市規劃部門應充分發揮渡輪站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從規劃上保證渡輪站的水域和陸上用地。渡輪站的間距,客流、交通密度較大的地區為500~1000m,較疏的地區為1000~2000m,近郊區視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約為5000m左右。
第2.4.2條 渡輪站應與貨運、長途客運碼頭隔開,一般宜不小于50m。
第2.4.3條 渡輪站必須選在水位落差最大時也能使用、兩岸坡度比較平緩的地方。
第2.4.4條 水位落差最大時,最低應保持有3.8m以上的水位(落潮后應有2.5m以上的水位)。
水位落差超過12m以上時,輪站的進出口宜增設電動絞(纜)車或自動扶梯等電動提升工具。
第2.4.5條 渡輪站應按港章規定,兩邊有30~50m的船只活動水域。最低這一水域應不小于20m。港務和航道部門應在措施上保證這一規定的實施。
第2.4.6條 渡輪站的水域一般應在30m×50m,最大在50m×100m。在輪渡客運量較大、渡船較多的大城市,其渡輪站的水域應采用50m×100m。
有兩條以上航線的渡輪站,應有兩艘以上船只安全航行的水域(包括航線船只活動水域的安全間隔)、有兩個以上互不干擾的泊位。
第2.4.7條 渡輪站一般采用鋼結構囤船。其大小應能滿足渡輪安全地靠岸。
第2.4.8條 渡輪站使用的囤船必須有上蓋和鮮明的行業標志。囤船上應設辦公室、值班室、船員休息室(包括臥室)、小食堂、小賣部、廣播室、候船座椅、廁所。
第2.4.9條 跳板拼成的引橋寬度最低不小于2.5m,撓度應不大于±10mm,兩邊應設有高1.2m以上的護欄。護欄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安全可靠。
可采用舟橋來做引橋,引橋的長短可根據需要增減。渡輪站可采用活動斜橋連接囤船和碼頭。
第2.4.10條 渡輪站的主要建筑式樣宜主要采用長方形。個別受地形條件限制無法采用長方形的,也可因地制宜,采用正方形、圓形等式樣。其結構一般為鋼筋混凝土型。主要建筑的顏色以表征江河海水的淺藍色為宜,建筑物上應飾以輪渡標志和能日夜顯示的通航標志。
第2.4.11條 渡輪站主要建筑的規模以客運量的大小為標準。日客運量在1萬人次(包括自行車,下同)以下的,主要建筑的用地應不小于150m2(25m×6m);日客運量在1~3萬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應不小于300m(30m×10m);日客運量在3~5萬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應不小于500m(40m×12.5m);日客運量在5~10萬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應不小于1000m2(50m×20m);日客運量在10萬人次以上的,其主要建筑的用地照此類加。
第2.4.12條 渡輪站主要建筑用于辦公和組織生產,應包括辦公室、票務室、調度室、安全員工作室、會議室、學習室、售票處等。其中,調度室應有寬敞、通視良好的用房;售票處應分設在進口處一側。
在多霧的城市,輪渡應有霧航設施。
第2.4.13條 在岸上設候船室,其用地應單列,然后再加入主要建筑的用地中。候船室的大小應按候船乘客高峰人數最多時計算,其用地宜1m2/每人。
第2.4.14條 渡輪站的附屬建筑主要用于生活方面,應有工作人員休息室(包括值班人員臥室)、單身職工宿舍、嬰幼室、小型食堂、文娛活動室、浴室、廁所和預留機動用房,其建筑用地根據該碼頭全體職工總數計算,宜7m2/每人左右。
第2.4.15條 渡輪站建筑在造型上應成為具有鮮明地方特色,并充分體現城市水上公共交通獨特建筑風格的有機整體,同時又能突出主要建筑的主體作用。
第2.4.16條 渡輪站的進出口和安全門應以保持通暢為原則,分開設置;進口可以并排多設,應確保乘客能迅速進出。
第2.4.17條 渡輪站進出口的尺寸應根據客運量的大小具體確定。日客運量在`萬人次以下的,進出口寬度應不小于5m;日客運量在1~3萬人次的,進口寬度應不小于6m、出口寬度應不小于8m;日客運量在3~5萬人次的,進口寬度應不小于8m、出口寬度應不小于10m;日客運量在5~10萬人次的,進口寬度應不小于10m、出口寬度應不小于12m;日客運量在10萬人次以上的,進、出口寬度照此類加。
第2.4.18條 渡輪站進出口應有夜間顯示標志,應配有較先進的售、檢票設施,應不允許在其附近有阻礙通行的障礙物或者擺攤設點。
第三章 停車場
第一節 停車場的功能和選址
第3.1.1條 停車場的主要功能是為線路營運車輛下班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間、場地和必要設施,并按規定對車輛進行低級保養和重點小修作業。
第3.1.2條 停車場宜按轄區就近使用單位布置,選在所轄線網的重心處,使其與線網內各線路的距離最短。其距離宜在1~2km以內。
第3.1.3條 停車場距所在分區保養場的距離宜在5km以內,最大應不大于10km。
第3.1.4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應有計劃地安排停車場用地,將停車場均勻地布置在各個區域性線網的重心處。在舊城區、交通復雜的商業區、市中心、城市主要交通樞紐的附近,應優先安排停車場用地。在發展新的小區或建設衛星城時,城市規劃部門必須預留包括停車場在內的公交用地。
第3.1.5條 停車場的用地應安排在水、電供應和市政設施條件齊備的地區。
第二節 停車場的用地和布置
第3.2.1條 確定停車場用地面積的前提是要保證公交車輛在停放飽和的情況下,每輛車仍可自由出入(無軌電車應保證順序出車)而不受前后左右所停車輛的影響。
第3.2.2條 公共交通車輛的停放方式,公共汽車宜主要采用垂直式或斜排式,無軌電車應采用平行式。
停車面積系數Kt,垂直式為0.35,斜排式為0.30,平行式為0.50~0.60。
第3.2.3條 停車場的規劃用地宜按每輛標準車用地150m2計算。在用地特別緊張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車場、保養場的用地可按每輛標準車用地不小于2200m2綜合計算。若用地利用率不高,各地可酌情增加。
第3.2.4條 停車場的洗車間(臺)、油庫和鍋爐房的規劃用地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單獨計算后再加進停車場的規劃用地中。
第3.2.5條 停車場的規模一般以停放100輛鉸接式營運車輛為宜。
第3.2.6條 停車場的總平面布置為場前區、停車坪、生產區和生活區四部分,共同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各部分平面設計的主要要求:
a、場前區由調度室、車輛進出口、門衛等機構和設施構成,要求有安全、寬敞、視野開闊的進出口和通道。
b、停車坪的設計應采用混凝土剛性結構,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統,排水明溝與污水管線不得連通,坪的排水坡度(縱、橫坡)不大于0.5%。
停車坪應有寬度適宜的停車帶、停車通道,并在路面采用劃線標志指示停車位置和通道寬度。
在北方(黃河以北),停車坪上必須有熱水加注裝置,有條件宜建成封閉式停車庫。
c、生產區的平面布局必須包括低保保修工間及其輔助工間和動力及能源供給工間兩個組成部分,兩部分的設計應符合工業廠房設計標準和規范要求。
d、生活區的平面布局包括辦公樓、教育用房、文化娛樂和會議用房、食堂、保健站、嬰幼室、浴室、集體宿舍、廁所等,其設計需結合本身的特點,參照執行有關標準。全場必須搞好綠化。
第三節 停車場的進出口
第3.3.1條 停車場的進出口由車輛進出口和人員出入口組成,兩者必須分開設置,嚴格各行其道。
第3.3.2條 停車場的進出口應設在其用地范圍內永久性停車坪一端,其方向要朝向場外交通路線。
第3.3.3條 車輛的進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另外應再設一個備用進出口。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進出口不得不合用時,其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0~12m;同時應有備用進出口。在停車數小于50輛時,如無條件設置備用進出口時可不設。
第3.3.4條 車輛進出口的使用寬度見第2.1.8條。
當需要斷開與進出口相對應的道路上的隔離帶、綠化帶、人行道時,其斷開寬度宜不小于標準車最小轉彎半徑的2~3倍。
第3.3.5條 車輛進出口門的凈高應不小于3.6m。調度室宜設在進出口的適中位置上,采用廣角多方位窗戶。
停車場內的交通路線應采用與進出口行駛方向相一致的單向行駛路線,避免互相交叉。同時進出口必須有限速、禁止停放車輛、禁止鳴笛和停車線等標志,應有夜間顯示裝置和不小于1lx的燈光照明。
無軌電車停車場進出口宜分開設置。場內線網應統一按順時針或逆時針行車方向布置。試車線在停車區域繞周設置。線網觸線高度一般為5.00~5.50m。
人員出入口可在車輛進出口的一側或兩側設置,其使用寬度應大于兩人同時步行寬度的1.6m。
第四節 低級保養
第3.4.1條 一級保養和小修作業在停車場一并進行分管作業,進行作業的工位數根據每日一保車數和需進入工位作業的重點小修車次及每車位日均一保車次和小修車次確定。
一級保養所需工位數應不少于二個工位。
第3.4.2條 工位面積可參考下表進行核算。其中車前、后及兩側各留寬度(H1、H2、a1、a2)依工位位置排列方式不同等實際情況由各地自定。
第3.4.3條 運營車數在200輛以下的企業,可不在停車場進行低保作業;運營車數在200~500輛的企業,低保作業可在停車場或保養場進行;運營車數在500輛以上的企業,低保作業應在停車場進行。
第五節 工間
第3.5.1條 低級保養工間修車地溝應根據工位數量相應確定。
通道式修車溝,長度應不小于兩倍車長;獨立式修車溝,其長度應不小于一輛車長。修車溝凈寬應不小于0.85m,有效深度應不小于1~1.2m。并列修車溝間的中心距應不小于2倍標準車寬。地溝內墻應鑲嵌光潔的飾面材料(如瓷磚),墻內應設有照明燈具洞口和低壓安全燈電源。
第3.5.2條 主修工間的建筑面積可根據工位數量、每車的工位面積,并留有必要的通道和小修作業區域計算,一般不小于全場低保保修工間規劃用地的50~60%。輔助工間的建筑面積為低保保修工間規劃用地的剩下部分。
保修工間的機具設備,應按低保車輛數量合理配備。
第3.5.3條 輔助工間宜采用衛星式、兩冀式等排列整齊的布局布置在主修工間的周圍或上層。
第六節 油料管理
按照本規范第四章第四節油庫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七節 清掃機械
第3.7.1條 停車場應建清洗車輛用的洗車間(臺),其用地宜為停車場規劃用地的1~1.5%。洗車間(臺)的用地單獨計算,未計入停車場的規劃用地中。
第3.7.2條 清洗車輛在室內進行,應建洗車間;在室外進行,應建洗車臺·北方(黃河以北)不宜在室外洗車,可建洗車間,洗車間內宜增設遠紅外線干燥器。
第3.7.3條 停車數在100輛營運車以下的建半自動化洗車臺;在100輛營運車以上的建自動化洗車臺,采用全自動雙架洗車機洗車,要求兩次洗滌,3min洗一輛,每次用水量在0.3~1m3,80%以上的水應回收再用。
第八節 辦公及生活性建筑
第3.8.1條 停車場的辦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應不小于10~15m2/每標準車。其中,辦公樓的用地為3~5m3/每標準車,生活性建筑用地為7~10m2/每標準車。
第3.8.2條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屬宿舍的用地。家屬宿舍系停車場必須的配套建筑。
第3.8.3條 辦公及生活性建筑應從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風格等方面體現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服務性強、人員流動性大、婦女多、作息時間不一等工作特點。
第3.8.4條 在食堂設計中,廚房面積與餐室面積之比為2或1.5∶1。
第3.8.5條 在浴室、廁所設計中必須增大女部的建筑使用面積,其與男部的面積比約為1.5∶1左右。
嬰幼托室的面積應滿足本企業職工入托子女1/3以上。
第九節 綠化
第3.9.1條 停車場必須確保場區的綠化用地,對全場綠化進行總體布局,把種植樹木、花卉和水池、草坪、花壇、休息亭臺結合起來,適當點綴以反映公共交通特點的建筑小品。
第十節 多層與地下停車庫
第3.10.1條 在城市用地緊張的大城市,停車場可向空間或向地下發展,尤其是出租汽車可以采取這種形式。
第3.10.2條 多層停車庫的選址與停車場的基本相同,唯其地質條件和基礎工程必須符合多層建筑的設計要求。同時,還必須根據GBJ 67—84《汽車庫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周圍易燃、易爆物體、單位和高壓電設施嚴格保持防火間隔。
地下停車庫應選在水文地質條件好、出口周圍寬敞、排風口不朝向建筑物、公園、廣場等污染較大的公共場所,確保避開地下水和特別復雜的地質構造。
第3.10.3條 獨立的多層停車庫的布局可分為停車區(包括有停車位、車行道、人行道在內的停車部分;有回車場地、坡道、升降機、移車機、車輛轉盤、電梯在內的運行設施);保修工間區(包括低保、小修、充電、輪胎等主輔修工間、吸煙室、洗車間);調度管理區(包括辦公室、調度室、場務司機室等);輔助區。
第3.10.4條 多層停車庫的建筑面積宜按100~113m2/每標準車確定(其中,停車區的建筑面積宜為67~73m2/每標準車,保修工間區的建筑面積宜為14~17m2/每標準車,調度管理區的建筑面積宜為8~10m2/每標準車,輔助區的建筑面積宜為6~7m2/每標準車,機動和發展預留建筑面積宜為5~6m2/每標準車)。
地下停車庫主要用于停車,其它建筑均安排在地面上。地下停車庫的建筑面積按70m2/每標準車確定。其地面建筑另行計算。
出租汽車的多層及地下停車庫的建筑面積參照標準車進行折
算。
第3.10.5條 多層停車庫的坡道宜布置在主體建筑之外。在條件不允許時采取布置在建筑物的中部、兩側或者兩端,但這時必須注意作為停車用的主體建筑的柱網和結構的處理。
第3.10.6條 多層停車庫停車區車輛的停放形式有成0°的序列停放,成30°、45°、60°的斜列停放,成45°的斜角交叉停放,成90°的直角停放,在設計時應結合停放區的平面形狀,選用進出車最自由、占用停放區建筑面積最小的那一種作為該停放區的停放形式。
公交車輛進出停放車位的方式宜順車進、順車出。在條件不允許時,宜倒車進、順車出,不允許順車進、倒車出或者倒車進、倒車出。
第3.10.7條 停車區內應采用單向行車,車行道必須有足夠的寬度和保證車輛能安全通車的轉彎半徑。為了減少車輛轉彎次數,并使通視距離保持在50~80m范圍內,車行道應盡力維持直線形。
第3.10.8條 停車區的柱網是確定多層車庫柱網的主導因素。必須根據所停車型的停放形式、所需的安全間隔、車行道布置方式、占用的建筑面積最小以及使柱網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則選定結構最合理、最經濟的停車區柱網。在選定柱網時,應首先確定柱網的單元尺寸、車位和車行道所需的合理跨度,應避免為減少柱的數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車庫埋深過分增大所帶來的不利因素。當車位和車行道所需跨度尺寸無法統一時,柱網可分別采用不同尺寸,但不應超過兩種。
第3.10.9條 停車區的層高除考慮因工作需要(如裝置各類管道)需增加適當高度外,層高不應過大,一般為車身高度,加0.2m安全距離和結構所需高度之和。
地下車庫的埋深應適當,其頂部地面如要植樹時,其土層最小厚度應不小于2m;種草、花卉或者菜時,最小土層厚度應不小于0.6m。
第3.10.10條 多層車庫的坡道應參照GBJ 67—84《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設置。
公共汽車、無軌電車庫的坡道以直線形為宜,條件不允許時,也必須大部分為直線形,兼配少量曲線段,坡道的面層構造應有防滑措施,要有與城市道路相一致的照度。公共汽車庫直線坡道縱坡宜小于7%,曲線形坡道的縱坡宜小于5%;無軌電車庫直線坡道縱坡宜小于8%,曲線形坡道的縱坡宜小于6%;出租汽車庫直線坡道縱坡宜小于12%,曲線形坡道的縱坡宜小于9%。坡道與行車交匯處、與平地相銜接的緩坡段的坡度為正常坡度的1/2;其長度,標準車為6m左右、鉸接車為10m、出租汽車為4m。直線坡道還應有縱向排水溝和1~2%的橫向坡度。
第3.10.11條 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的直線雙車坡道最小寬度不小于6.8m、曲線形雙車坡道最小寬度內圈不小于7.2m,外圈不小于6.8m;出租汽車的直線雙車坡道最小寬度不小于5.5m,曲線形雙車坡道最小寬度內圈不小于4.2m、外圈不小于3.6m。汽、電車坡道可在一側設立寬1m的人行道。
第3.10.12條 多層車庫進出口必須分開設置,有限速、禁停車輛、禁止嗚笛等日夜能顯示的標志;進出口地面上的最小照度應不小于2lx,庫內上下坡道的平均照度應不小于1lx。應執行《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完善消防設施。應有排除庫內有毒氣體的措施。多層車庫的建筑造型應注意體現其公交特點。
第十一節 出租汽車停車場
第3.11.1條 出租汽車停車場的設置以位于所轄營業站的重心處、空駛里程最少、調度方便、進出口面向交通流量較少的次干道為原則。
第3.11.2條 出租汽車停車場的規模一般以100輛為宜,最大不超過200輛,主要用以停放車輛、低級保養和小修。大城市可以根據所擁有的出租汽車數量,分別在全市設立若干停車場。
在車輛不超過100輛的中小城市,可在停車場內另建一座擔負二級保養以上任務的保修車間,不再另建保養場。保修車間設計參照本規范保養場的要求進行。
第3.11.3條 出租汽車停車場不宜采用露天停車坪停放車輛,宜建有防凍和防曝曬的停車庫。在用地緊張的市中心區,可建多層停車庫。
第3.11.4條 出租汽車停車場的平面布置包括停車庫、低級保養保修工間、辦公及生活區、綠化(包括死角)、機動及預留發展用地。全站規劃用地按上海牌760型小轎車作計算標準應不小于50m2/每出租標準車。
第3.11.5條 出租汽車停車場應設置油料庫房和加油站,其用地和設置的各項要求按本規范第四章第四節《油庫》和GBJ 67—84《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第3.11.6條 出租汽車停車場應設洗車間,其各項要求參照本規范第三章第七節《清掃機械》一節各款執行。
出租汽車停車場的進出口宜按本規范第三章第三節“停車場的進出口”各款執行。
第四章 保養場
第一節 功能與場址
第4.1.1條 保養場的功能主要是承擔營運車輛的高級保養任務及相應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車材料、燃料的儲存、發放等。
在中、小城市,停車場的低級保養和小修設備較差,保養場有提供其所需配件的任務;如車輛較少,不需單獨建停車場時,可按本規范停車場的各項要求在保養場內建設停車場(庫)。
在中小城市,由于車輛不多,一般也不建修理廠,保養場應同時承擔發動機和車身修配的任務,并按修理廠的設計規范要求建設修理車間。
第4.1.2條 保養場應建在城市每一個分區線網的重心處(大城市宜在市區半徑的中點;中、小城市宜建在城市邊緣),使之距所屬各條線路和該分區的各停車場均較近。應避免建在交通復雜的鬧市區、居住小區和主干道內,宜選擇在交通情況比較清靜而又有兩條以上比較寬敞、進出方便的次干道附近,并有比較齊備的城市電源、水源和污水排放管線系統。
第4.1.3條 保養場應避免建在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不良的滑坡、溶洞、活斷層、流砂、淤泥、永凍土和具有腐蝕性特征的地段,尤其應避免高填方或開鑿艱巨的石方地段。其地下水位必須低于地下室和建筑物基礎的底面。
第4.1.4條 保養場的縱軸朝向,一般宜與主導風向一致。如有困難,也只能成一個影響不大的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宜盡量不處于西曬、正迎北風的不利方向。保養場還必須處在城市居住區的下風方向。
第二節 平面布置和用地
第4.2.1條 保養場的平面布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a、保養場平面布置應有明顯的功能分區,把功能相近、生產(工作)性質相同、動力需要和防火、衛生等要求類似的車間、辦公室、設備、設施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區內。尤其是保養車間及其附屬的輔助車間必須按照工藝路線要求布置在相鄰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間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間隔,又要有順暢而方便的聯系。
b、保養場的辦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場前區,其建筑式樣、風格、色彩等與所在街景的美學特點要相諧和。場區的道路應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場區還必須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車技術條件》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試車跑道,還應有一定數量(不小于50輛營運車)的機動停車坪。
c、保養場的配電房、鍋爐房、空壓機房、乙炔發生站等動力設施應設在全場的負荷中心處。鍋爐房,應位于全場的下風處。近旁應有便于堆放、裝卸煤炭的場地。保養場進出應有供機動車用的寬度不小于12m的鐵柵主大門,主大門兩邊應有寬度不少于3m的人員出入門,同時還應在適當處設置緊急出入門。
第4.2.2條 保養場是保證城市公共交通正常營運的重要后方設施,在城市規劃上應有明確的地位,切實加以規劃。一個城市建立保養場的數量應根據城市、城市的發展規模以及為其服務的公共交通的規模從規劃上具體加以確定。
第4.2.3條 保養場按企業營運車的保有量設置:企業營運車保有量在200輛以下或200輛左右,可建一個小型保養場;保有量在300~500輛左右的企業,可建一個中型保養場;在車輛超過500輛以上的大型企業,可建保養中心。中、小城市車輛較少,不應分散建很多場,可根據線網布置情況,適當集中車輛在合理位置建場。大城市車輛較多,宜于大中小結合,不應不分情況地都建規模很大的大型場或中心。
第4.2.4條 保養場的規劃用地按所承擔的保養車輛數計算,每輛標準車用地200m2,乘以用地系數Ky。當保養車輛數小于或等于100輛時,Ky值取1.2;保養車輛數為150輛左右,Ky值取1.1;保養車輛數在200輛車以上時Ky值取1。在山城建設保養場不論規模大小,Ky值一律取1.2。
第4.2.5條 保養場若同時考慮營運、停車或修理,其規劃用地應在保養場的基礎上,按本規范關于營運、停車場、修理車間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積或按第3.2.3條綜合計算。保養場油庫、變電房的用地另行計算。
第三節 生產與生活性建筑
第4.3.1條 保養場應有確保完成其生產任務的現代化廠房,應根據保修生產的工藝路線要求,由保養車間和發動機、底盤、輪胎修理、噴烤漆工間等構成主車間,成為廠房的主要部分。其它如電工間、蓄電池間、設備維修間、材料配件工具庫、動力站等構成輔助車間。各輔助車間應根據工藝要求,緊湊地布置在主車間的四周。對于有較大噪聲、有毒氣體、液體和易燃氣體的空壓機間、蓄電池間、乙炔間在布置時按GBJ 67—84《汽車庫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
保養廠應重視車身保養,有固定的車身保養工作場所,單獨建立車身保養車間(工段、組),單獨進保進修。
第4.3.2條 保養場的保修廠房應根據南北方城市的不同情況因地制宜,采取相適應的形式。一般宜采用通過式,順車進房,順車出房,利用房外通道回車。廠房寬可據每日保修車輛臺次確定,廠房長度宜因地制宜,保養廠生產性建筑規劃用地宜按50m2/每標準車計算,各車間(包括庫房、動力站)的用地應根據工藝設計確定。
第4.3.3條 保養場保修廠房和輔助車間的地面應根據保養、發動機和底盤解體清洗、蓄電池、車間樓面等不同的作業特點分別采用高標號混凝土面層、耐機油、耐酸耐腐蝕材料面層和非剛性材料面層。其車間的采暖、通風、照明、給排水等分別參照有關規范、標準執行,場內應有污水凈化處理設施。
第4.3.4條 保養場的設施可按下述經驗數確定,即每百輛標準車需九個保修工位,其中車身二個、機電七個;每百輛電車(標準車)需十一個工位,其中車身四個、機電七個。
第4.3.5條 辦公樓的規劃用地宜占辦公室及生活性建筑用地的13%。辦公樓的各項設計參照有關建筑標準執行。
保養場的生活性建筑包括食堂(兼作全場會議禮堂)、單身職工宿舍、嬰幼室、保健站、教育用房、會議和文娛活動用房、浴室、廁所。其規劃用地宜為35m2/每標準車。
第4.3.6條 保養場應在場前區按合理關系和相互聯系有機而緊湊地布置各項生活性建筑。各項建筑的用地可參照有關設計規范和各場的具體情況確定,確定的原則是:
a、食堂應有寬敞的工作間(包括貯藏室),宜與全場性會議室通用;
b、單身職工宿舍每床位建筑面積應不小于6m2(嚴寒地區應不小于6.5m2),每人使用面積應不小于4m2,每個房間不超過6人;
c、嬰幼室除保證有寬敞的教室和午休臥室外,同時應有幼兒進行文體活動的場院、雨雪天用室內活動場地,以及舒適的哺乳室;
d、保健站應據場的規模設置一定床位的觀察病房;
e、應有光線充足的專用教室和包括圖書室、閱覽室在內的文娛俱樂部;
f、應有包括更衣室在內的淋浴室,其設計按有關衛生規范執行;
g、應按有關衛生規范配備廁所,男、女廁所的面積應據男女職工的具體比例確定。
保養場應確保綠化用地,搞好廠房、辦公樓周圍的植樹種花,搞好生活區的綠化,有條件宜配以噴水池或庭園式花園。
第四節 油庫
第4.4.1條 油庫應選在場內安全的地方,應按GBJ 67—84《汽車庫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建設。
第4.4.2條 油庫包括庫房(辦公室)、地下油罐和加油站三部分。油庫地下油罐的儲油能力,一般為全日車輛用油總量的3~4倍。
第4.4.3條 加油站應有站房和自動計量油泵供管理人員值班休息和給車輛加油,其使用面積應不小于10m2。加油站的構造材料必須采用以鐵物撞擊不發生火花的可靠防火材料。加油站的自動計量油泵上方應有罩棚,棚的下沿距地面凈高應不小于3.3m。
第五節 出租汽車保養場
第4.5.1條 出租汽車保養場的選址與建場設計等各項內容可按本章1~4節的各項內容實施。
在進行出租汽車保養場設計時宜突出它的特點,允許在這方面有特殊合理的要求。
第4.5.2條 出租汽車保養場的規模按其保養車輛的能力可分為大、中、小型三類。保養車輛能力在500輛以上的為大型場,在200~500輛時為中型場,在200輛以下為小型場。
第4.5.3條 出租汽車保養場的規劃用地按60m2/每車乘以用地系數Ky值計算。一般,大型場的Ky值取1,中型場的Ky值取1.1~1.2,小型場Ky值取1.5。
第六節 保養中心
在車輛較多的大型企業,為實行專業化保養,向現代化、高效率、大生產方向發展,可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技術管理制度》(國家城建總局頒布試行)的要求建立保養中心。
第五章 修理廠
第一節 建廠與用地
第5.1.1條 修理廠宜建在距城市各分區位置適中、交通方便、又不面臨交通流量較大的主干道、周圍有一定發展余地的市區邊緣,有可靠的水、電、煤供應。廠區周圍半徑不小于25m范圍內應避免有居民居住,應按環保法規減少對城市的空氣和噪聲污染、對排污進行生物化學回收處理。
一個大城市,一般宜建一個修理廠。
第5.1.2條 修理廠的規模應視該城市公交企業所擁有的運營車輛數而定。一般凡運營車輛在500輛左右時,應建具有年產200輛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廠一座;凡運營車輛在1000輛左右時,應建具有年產500輛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廠一座。若運營車輛在1000輛以上,或者更多時,應建的修理廠的規模按此類推。
修理廠應根據運營車輛數及其大、中修間隔年限計算生產能力。以此作為基礎對修理廠的規模、廠房的大小等進行設計。大、中修間隔年限由各城市按本地具體情況確定。所需修理設備的數量最少應達到生產能力的30%左右。
第5.1.3條 修理廠的規劃用地按所承擔年修理車輛數計算宜按250m2/每標準車進行設計。
第5.1.4條 修理廠的生活性建筑可按以下辦法進行設計:
a、食堂(包括廚房、膳堂及庫房)要求能容納在廠進餐職工;
b、嬰幼室要求能容納全廠女職工三歲以下嬰幼兒,設有臥室、活動室、保健室、廚房、倉庫、辦公室、嬰幼兒戶外活動場地;
c、幼兒園要求能容納全廠10~15%職工的幼兒入園;
d、衛生所要求能容納全廠5%左右的職工同時就診;
e、浴室要求能容納全廠4%左右的職工同時淋;
f、廁所除辦公樓每層設置外,全廠應在車間、生活區等職工主要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按全廠10%的職工均衡設置男女廁所;
g、單身職工宿舍,要求能容納全廠15%左右的單身職工居;
h、俱樂部,要求能容納全廠職工在內同時進行活動(包括全廠聽報告),設有圖書室、閱覽室、游藝室和職工學習教室:
i、運動場(藍排球場在內)一座。
以上各項可參照民用建筑設計的各項標準或規范進行。
第5.1.5條 修理廠的平面布置應根據各自的功能,將全廠劃分成生產區、輔助區、廠前區、生活區,分開進行設置,并有機地聯系成一個統一整體。
修理廠的生產區是以生產廠房為中心的區域,一般在全廠總平面布置的中間;輔助區一般在主廠房的附近,圍繞著主廠房設置,也可放在廠區后面;廠前區是包括辦公樓在內的營業區;生活區是為職工生活服務的區域,一般宜與生產分開。
第5.1.6條 修理廠廠房的方位應按照采光及主導風向來確定,一般盡量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廠房的建筑宜采用組合式,應盡可能采用有利于運輸和降低建筑費用的式樣。
第5.1.7條 在進行修理廠的布局設計時必須遵守下述原則:
a、應按工藝路線、工作順序和便于生產上互相聯系的要求安排各車間、工作間的位置;
b、各主要通道的布局應整齊,應充分照顧到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盡力避免生產運輸線路迂回往復以及跨越生產線的現象;
c、各工作間應有門直接與主通道相連通。經常開啟的大門應避免朝北。有重型設備(如壓制的)車間應有通向室外的緊急備用大門;
d、熱加工、鍛壓、鑄工、電鍍等會散發有害氣體、煙塵及噪聲的車間應置于主導風下風向和廠區的邊緣,噪聲過大的車間應設在隔開的房間內;
e、車間辦公室和生活間應就近布置在各車間內;
f、必須為今后生產的發展,給車間和全廠留有足夠的擴建余地。
第二節 庫房、道路、其它
第5.2.1條 修理廠的全廠性倉庫應布置在服務中心處,專用倉庫宜靠近所服務的車間,易燃倉庫應布置在下風處和廠區邊緣。倉庫均需靠近工廠道路,并確保消防車能自由接近庫房,周圍有足夠的消火栓。
第5.2.2條 修理廠倉庫的設計可按有關規范進行,一般其用地面積SQ等于該廠年生產量Q(修車數燉年)物料入庫量占年生產量的百分比K與材料儲備期n(月)的乘積與倉庫總面積上的平均荷量Px(噸/m2)乘以12個月的商即SQ=Q·K·n/12Px(m2)。
第5.2.3條 修理廠內的道路一般采用工業企業道路等級Ⅲ級,即單向行車密度每小時15輛汽車以下;剀噲鲎钚∶娣e按鉸接車計算:廠內道路最小轉彎半徑R應不小于12m;路面可按汽13級設計;雙車道寬7m以上,人行道最小寬度不低于1.2~2.5m橫向坡度為2~3%,最大縱坡5%;直交路口彎道面積在31m2左右,交叉路口(斜交)彎道面積為R2。
第5.2.4條 修理廠內的道路不應迂回曲折,主要道路應人車分道,寬度應不小于10m,人車出入的大門必須分開設置。車輛進出的主大門寬不少于12m;凈高應不小于3.6m。廠門應直接與兩條以上道路相連。應設有緊急備用門。
修理廠建筑應執行TJ 16—74《建筑設計防火規定》的各項有關條款。
第三節 渡輪修理廠
第5.3.1條 渡輪修理廠應選在近郊沿江(河)處,水位落差對船臺工作一般沒有影響,沒有淤泥堵塞,周圍水域較寬敞。
第5.3.2條 廠門應面向偏辟的城郊公路,交通比較方便,周圍有發展余地,水電供應和排水等市政設施齊備。
第5.3.3條 一般以有輪渡交通的大城市為中心設修理廠一座。中小城市如有輪渡交通,與設有修理廠的大城市水上交通又不便,可按要求設立修理車間。
第5.3.4條 渡輪修理廠的規模,一般以具有年修理量40艘左右渡輪為宜。
全廠規劃用地宜按300m3/每標準船計算。
第5.3.5條 渡輪修理廠的辦公、生活性建筑等項可參照本規范修理廠部分的有關條款和工廠建筑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進行。城市規劃部門應充分考慮到渡輪修理廠建設的特殊性,并納入總體規劃。
第5.3.6條 船臺和船塢是船舶修造的工具,其技術規格要求應按造船行業的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船臺應按年修理40艘左右渡輪規模的配備,一般在500噸以下,一個修理廠可選配六座左右。
第5.3.7條 北方封凍地區的渡輪船塢應能可靠地防止流冰期冰排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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